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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315.com
2008-06-18
来源:
山东省德州德城区消费者协会 人气指数: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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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消费者马先生来到德州市山东省德州德城区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反映,他母亲于2005年9月24日在某电动车专卖店花1700元购买了某品牌电动车一辆,在2008年3月29日,母亲在湖宾南路正常行驶时,电动车前大梁突然断裂,造成母亲当场摔在地上,双膝盖青紫,幸好没出现大的问题,目前花医药费200元。事发后多次与该专卖店经理协商,未达成赔偿协议,无奈,遂投诉到消协。
区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同该专卖店经理取得联系,又通知消费者马先生一起来到消协办公室,经调查、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消协依据《消法》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过我们三方共同协商,最后达成协议:一、赔偿医疗检查费用200元;二、该专卖店给消费者马先生换新前大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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