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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消协:高兴用餐吃出不开心事 耐心调解消协为民解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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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315.com
2008-08-07
来源:
青州市消费者协会 人气指数: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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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地客商姜某一行来青州洽谈业务,一笔百万元的合同签订后已是晚上八点半。工作开展的异常顺利,高兴之余,他们相约赴某酒店用餐。谈笑中来到了酒店门前,只听“砰”的一声,一扇迎门玻璃碎了。走在最前面的姜某撞到了餐厅一尘不染的玻璃门上,脸被划破,顿时鲜血直流。餐厅经理闻讯赶来,一看门玻璃碎了,也不询问顾客伤情,即要求姜某赔偿。姜某一脸委屈,高兴的心情被这扇透明度极高的玻璃门打碎了,忍着伤痛还被要求赔偿玻璃门,我的伤痛谁赔偿?!僵持了半个多小时,双方互不赔偿,酒店不放行,伤者不罢休。姜某急于治伤,无奈之下,被酒店强行索去六百元的赔偿款。
第二天一早,姜某投诉到青州市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到酒店用餐,酒店就应该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消费环境,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做出明确的警示。姜某认为不但不用赔偿酒店玻璃门,酒店还应该赔偿对他伤害造成的损失。酒店辩称:酒店花巨资装修豪华高档的玻璃门,因姜某未尽到注意义务而损坏,因姜某也受伤,酒店取六百元补偿,还不及玻璃成本。
经调查:该酒店大型迎门玻璃为纯白色,透明度极高,没有任何警示性的标记或装饰物,消费者出入时,如不特别注意,很容易误认为迎门未关闭而被撞。迎门厅没有引领客人的服务员提示服务,并且在顾客出入时门也不能自动打开。被诉酒店存在管理过失。姜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造成不应有的伤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消费者协会认为,酒店系消费性服务单位,消费环境存在瑕疵,并且没有尽到管理上的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对姜某的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姜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出入酒店门口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撞到门上,致自己受伤,酒店门受损,主观上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本投诉经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酒店赔偿姜某因伤治疗医疗费,姜某赔偿酒店玻璃门损失200元。双方对此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在此,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如发现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提醒消费者要注意消费安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要看清商品包装、消费场所内的警示信息;发生消费安全事故时,要保留好作为维权依据的消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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