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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9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梅礼成 人气指数:84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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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汉市消费者吴先生,发现自己选择的15年住房贷款“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除还本金外,贷款利息应随本金逐月递减,但是他当月所还利息比上月要多。在警觉中,他通过仔细核对合同、存折及银行公布的计算方法,认为自己在15年内要多向银行交79天的利息882.92元。据此,吴先生对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开展的“等额本金还款法”的计算方式提出质疑。
吴先生诉称, 2003年10月18日,他与工行武汉市徐家棚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选择了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还款法”,共贷款16万元。该合同写明: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确定为月利率4.2‰。贷款期限为15年,房贷16万元按15年“等额本金还款法”。吴先生认为,从合同上看,还款利率应为月利率4.2‰。但在实际还款中,工行执行的是将月利率4.2‰÷30日之后按日利率0.14‰扣款,于是每逢月大31天,就要多收一天利息,一年就要多收五六天的利息。
吴先生为此算了一笔账, 2003 年 12 月 18 日,第一次交还款时,本金是 888.89 元,利息是 672 元, 2004 年元月 18 日交还款时,本金是 888.89 元,利息是 690.54 元,第二个月还款利息多出第一个月还款利息 18.54 元。
在支行有关负责人面前, 吴先生演示工行多收利息的天数及计算方式是:其一, 79 天 =5 天(每年多出的天数) ×15 年 +4 天( 15 年中的闰年天数);其二,多收 79 天的利息=221698.92(实收数)-220816(应收数)= 882.92元。对于吴先生的演算,有关专业人员均没有提出异议。
徐家棚支行个人房贷中心副主任徐史丽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等额本金还款法”与其他银行的计算方法有区别,所有计算程序是由总行设定的,基层不能更改,我们已向上级行进行了反映。”
随后,徐家棚支行副行长阮玉兰说,接到投诉,我们马上向上级银行进行了上报,我们银行执行的是上级银行的计算程序,此投诉应由上级银行解决。
吴先生说,此计算方法违反了买卖公平原则,银行为什么存款是按年足月计算的,而贷款则按30天一个月计算,这种做法存在明显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关系。
针对此案,4月7日,湖北省工商银行营业部副处长张秀文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第一,借贷双方就客户购买房屋需要银行贷款支持,形成了借贷关系,在借贷前,借款方有了解双方有关事宜的情况,双方达成了一个自愿的借贷关系的协议。第二,消费者投诉的是还款方式,作为贷款方已经告之了借款人有四种方式可供选择,明确了告之义务。第三,这种还款方式,是按人民银行的银货政发(1998)149号文件规定,把月利率换算成日利率,按照实际的借款天数计息,这种方式也得到了人民银行认可的。第四,具体计算方式是,按年利率÷360(天)=日利率,再按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的。
4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住房金融业务部个贷处殷处长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工商银行执行的利率水平以及计算方式都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公式计算的;工商银行也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的,是合理有效的;针对消费者的投诉工商银行如果要修改这个公式,也要向中国人民银行请示,在没有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是不可能进行答复的。
4月13日,记者在银货政发(1998)149号文件“关于统一个人住房贷款分期还款额计算公式的通知”中看到,等额本金还款法(利随本清法):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而工行等额本金还款法的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款额=贷款期额/还款总期数+贷款金额×日利率×天数(按天数计算利息)。显然,该公式是将月利率换算成日利率计算的。
据此,吴先生向记者表示,无论怎么计算,多收总是不对的,若从全国房贷总量来看,其多收的数量十分惊人,况且我投诉的不是工商银行“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方式,而是工商银行“等额本金还款法”的房贷利率,工行将上述还款公式按日分解,属于单方面行为,没有合同依据;实际房贷利率超过合同规定,不能认同;其计算方式明显违反了《民法》、《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希望工商银行、人民银行能正视问题,承认错误,将多收的利息退还给消费者。
事态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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