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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21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人气指数: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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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三月初,我因结婚需要购买一些大件商品。为了节省时间,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我抱着“货比三家不吃亏”的心理,到几家商场抄写有关商品的型号及相应的价格。可是,有一家商场的负责人却认为我侵犯了他的商业秘密,坚决不同意我抄写,并要求我离开商场。由于我不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特来信咨询:抄写商场的商品价格也是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吗?
消费者:邓民邓先生:据来信所述,我们认为:你为了选购商品、货比三家,而到商场抄写有关所出售商品的价格,此行为不构成侵犯商场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任何一个商业秘密都必须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三、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九大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对应规定了经营者具有明码标价的法定义务。具体到你来信所反映的情况,虽然商场内所有商品的型号及其价格也属于一种价格信息,但这是法律所要求公开的经营信息,均为不采取保密措施的公示,消费者获得此信息没有任何障碍,消费者可以记录这些内容,并且没有保密的义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向外传播。由此可见,商场里所陈列的商品价格不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法定条件,因而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你是为了货比三家才记录有关商品的型号及价格,你的主体身份是消费者而不是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所确定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主体仅限于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消费者抄写商品价格的目的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并非参与市场竞争,因而不能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
综上所述,商场的负责人以你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而不同意你抄写有关商品的价格,是一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等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东台市消费者协会法律援助部律师华军 ?⒆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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