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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8
来源:
山西省太原市消费者协会 人气指数: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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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号消费警示
近日,太原市消协连续接到一些消费者的投诉:张某到某家俱城购物时,经销商几番推诿不给开发票,消费者乘兴而去却愤愤而归。还有人反映,在市场管理型的家俱商场内,经销商推说柜台没发票,须去总部或厂家开,而商场也不能提供发票,这一去总部或厂家开,又得少则十几天,多则几十天。
开据发票,本来是每个经营者应尽的义务,是售后服务、退换商品的凭据,但总有一些人,千方百计想逃避责任或偷税漏税,以各种理由拒开、缓开发票,甚至以假、旧发票敷衍、欺骗消费者;也有的酒店在消费小票上盖有“请一个月内来领取发票”的戳记。结果有的消费者嫌麻烦不愿再来索票。将来遇到侵权行为难以维护,还给经营者偷税漏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消法》第21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购物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为此,市消协警告广大经营者:提供发票是经营者的义务,而且依法纳税责无旁贷。拒开发票的结果只会有损于自己的声誉,得不偿失。经营者一定要在每个分店或小超市都准备好发票,及时给消费者开具正规的发票,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同时,市消协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发票是您的消费凭证,也是一切商务活动的合法依据,更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客观上还起着督促商家依法纳税,为国家护税的作用。所以,消费时一定要索要发票,同时还要警惕一些发票陷阱:
1、发票上不写产品名称而是以字母或代码代替;
2、借口没发票要求几天后再来换取;
3、以购销合同代替发票;
4、故意填错日期;
5、在发票上加盖“降价或打折商品,售出一律不退”等字样。
另外,消费者还要检查:发票上所填内容是否写清到货日期、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要素,是否加盖公章。
消费者一旦遇到上述受侵权情况,应及时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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